1、小規模納稅人可以到稅務局代開13%服務費發票嗎?
答:小規模納稅人不能通過稅務機關代開13%稅率的發票。小規模納稅人根據其提供增值稅應稅行為適用的是增值稅的征收率3%或者5%,無法開具6%和13%稅率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根據《關于延續實施應對疫情部分稅費優惠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1年第7號)規定: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支持個體工商戶復工復業增值稅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公告2020年第13號)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1日。其中,自2021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湖北省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適用3%征收率的應稅銷售收入,減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稅;適用3%預征率的預繳增值稅項目,減按1%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2、我公司現有一次臨時性業務需要開具發票,但是營業執照經營范圍沒有該范圍,在不變更營業執照的情況下可以辦理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及《增值稅發票開具使用指南》(稅總貨便函〔2017〕127號)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因此,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除國家有明令禁止銷售的外,即使超出營業執照上的經營范圍,也應當據實開具發票。
3、我單位接受本單位以外的個人提供的講課服務,支付費用并按勞務報酬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費用入賬時是否需要取得發票呢?
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國函〔1993〕174號)規定:第十九條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特殊情況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開具發票。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規定:第八條稅前扣除憑證按照來源分為內部憑證和外部憑證。
內部憑證是指企業自制用于成本、費用、損失和其他支出核算的會計原始憑證。內部憑證的填制和使用應當符合國家會計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
外部憑證是指企業發生經營活動和其他事項時,從其他單位、個人取得的用于證明其支出發生的憑證,包括但不限于發票(包括紙質發票和電子發票)、財政票據、完稅憑證、收款憑證、分割單等。
第九條 企業在境內發生的支出項目屬于增值稅應稅項目(以下簡稱“應稅項目”)的,對方為已辦理稅務登記的增值稅納稅人,其支出以發票(包括按照規定由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作為稅前扣除憑證;對方為依法無需辦理稅務登記的單位或者從事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個人,其支出以稅務機關代開的發票或者收款憑證及內部憑證作為稅前扣除憑證,收款憑證應載明收款單位名稱、個人姓名及身份證號、支出項目、收款金額等相關信息。
小額零星經營業務的判斷標準是個人從事應稅項目經營業務的銷售額不超過增值稅相關政策規定的起征點。
稅務總局對應稅項目開具發票另有規定的,以規定的發票或者票據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4、我公司屬于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已領用金稅盤開具增值稅發票。我公司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享受免征增值稅政策后,是否可以繼續使用現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
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小規模納稅人免征增值稅征管問題的公告》(2021年第5號)規定,已經使用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小規模納稅人,月銷售額未超過15萬元的,可以繼續使用現有設備開具發票,也可以自愿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
因此,你公司既可以繼續使用現有金稅盤、稅控盤等稅控專用設備開具發票,無需繳銷現有稅控專用設備及發票;也可以本著自愿原則向稅務機關免費換領稅務UKey開具發票。稅務UKey由稅務機關免費發放,并由稅務機關提供免費服務。
5、個體工商戶可以同時申請定額發票和電子普通發票嗎?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第十五條規定,需要領購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持稅務登記證件、經辦人身份證明、按照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式樣制作的發票專用章的印模,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發票領購手續。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數量以及領購方式。因此,主管稅務機關根據領購單位和個人的經營范圍和規模,確認領購發票的種類,具體征管要求建議具體咨詢您的主管稅務機關。
6、單位收到的住宿費發票,只開具了金額,沒有數量和單價,發票是否有效可以正常使用?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87號)文件規定:第二十二條開具發票應當按照規定的時限、順序、欄目,全部聯次一次性如實開具,并加蓋發票專用章。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國家稅務總局令第25號)規定:第二十八條單位和個人在開具發票時,必須做到按照號碼順序填開,填寫項目齊全,內容真實,字跡清楚,全部聯次一次打印,內容完全一致,并在發票聯和抵扣聯加蓋發票專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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