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Q:單位流動資金緊張,擬向本單位員工借款1000萬,按期支付利息,借款雙方涉及哪些稅?
A:主要涉及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下面分別解釋一下。
答
1、增值稅
《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一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為增值稅納稅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繳納增值稅。
個人向單位提供貸款服務,收取的利息,需要繳納3%增值稅。
單位支付利息時,個人應向稅務機關申請代開的增值稅發票,月利息收入不超過15萬元(或者季度收入不超過45萬元的),代開時享受免增值稅及附加稅的優惠。
注:具體以代開發票時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2、企業所得稅
企業向內部職工或其他人員借款的利息支出,其借款利息需要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才能稅前扣除:
(1)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并且不具有非法集資目的或其他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
(2)企業與個人之間簽訂了借款合同。
(3)利息支出在不超過按照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的部分,才能稅前扣除。
單位支付利息,需要取得個人代開的發票,作為財務費用稅前列支的憑證,同時借款合同應作為附件處理。
3、個人所得稅
問
Q:單位向員工借款,借款用途、利率水平如何約定呢?
A:借款的用途必須是用于公司正常經營,利率不要超過金融機構“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水平。
答
單位與員工之間要簽訂借款合同,用途注明為“用于企業正常經營中的資金周轉”,從而體現企業與個人之間的借貸是真實、合法、有效的。
“同期同類貸款利率”,是指在貸款期限、貸款金額、貸款擔保以及企業信譽等條件基本相同下,金融機構提供貸款的利率。
既可以是金融機構對外公布的同期同類平均利率(一般網站上可查),也可以是金融機構對某些企業提供的實際貸款利率(要能拿到證明資料才行)。
問
Q:單位向員工借款的利率水平,高于了金融機構同期同類水平,所得稅應當如何處理?
A:超過部分無法稅前扣除,所以企業所得稅需要納稅調增。同時應當按實際利息為員工代扣代繳個稅。
答
舉例:某企業職工人數為1 000人,該企業2020年度向職工借款人均10 000元,約定年利率為10%。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規定,向非金融機構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機構同類、同期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
假設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為年利率6%,超過的部分不能扣除,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1 000×10 000×(10%-6%)=40 0000(元)。
該企業為此多繳納企業所得稅:40 0000×25%=10 0000(元)。
應當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0 000×1 000×10%×20%=20 0000(元)。
A:若借款人為股東個人,除了遵循個人借款的一般規定,還要遵循關聯方利息扣除標準。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關聯方利息支出稅前扣除標準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21號):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比例和稅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計算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的部分不得在發生當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業實際支付給關聯方的利息支出,其接受關聯方債權性投資與其權益性投資比例為:
(一)金融企業為5:1;
(二)其他企業為2:1.
舉例:ABC公司的個人股東老王,將1000萬資金借給ABC公司,公司支付利息60萬元。假設ABC公司的所有者權益為400萬,關聯方債權性投資為1000萬。
1000萬與權益性投資400萬的比例超過了2倍,需要納稅調整。
按照債資比2:1,債權性投資基數為800萬,計算的利息48萬(800萬*6%),可以在稅前扣除,12萬元(60萬-48萬)需要納稅調增。
1、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第十四條規定,下列情形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值得我們注意的是,只有無償提供服務的主體為“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時,才會發生增值稅視同銷售。
政策并未提到“其他個人”(自然人),也就是說,假設ABC公司的個人股東老王,無償將1000萬資金借給ABC公司,不需要增值稅視同銷售,個人也無需代開利息發票。
注:目前實務中大部分稅務機關也是這樣把握的,但具體還是以當地稅務機關要求為準。
2、個人所得稅
個人股東無償借款給關聯企業使用,存在被主管稅務機關按照同期同類的市場借款利率,調整增加應納稅所得額、補繳20%個人所得稅及滯納金的稅收風險。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單位要求員工以個人名義向銀行貸款,再將貸款給公司使用,幫助公司度過資金困難。員工向公司收取利息,再支付給銀行。這種情況下,即使相關銀行利息實際由公司承擔,根據個人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個人也是需要繳納20%個稅的。